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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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物价局关于对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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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
根据省、市物价局《关于对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4号)和(安价发[2008]48号)精神,为保证我县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给灾后恢复重建创造较稳定的价格环境,决定对我县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县境内生产的水泥、木材、砖瓦、沙石等建材实行最高限价,自发文之日至2008年底,出厂价格必须稳定在不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灾前水平。
二、为切实规范抗震救灾物资流通环节的价格秩序,我县在继续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将帐篷、过渡安置房、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沙石、救灾帐篷生产用布聚苯乙烯等灾后重建物资的销售价格纳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销售价格稳定在不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灾前水平,确需调价的品种必须严格执行调价备案制度。
三、各有关经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都要加强自律,强化管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各派驻物价监督检查员要高度重视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抗震救灾和重建物资以及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不按规定履行提价备案程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确保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举报电话:4412358)
紫阳县物价局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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