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健康、和谐发展,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紫阳县慈善协会,本会住址:紫阳县城。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传播善心,广纳人群,组织吸纳社会各界力量,资助地方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业务范围:组织社会资金,资助公益事业,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救助遭遇不幸的人。
  第五条 本会接受省、市慈善协会的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发动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基金。
  (1)接受省、市、县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2)组织举办义演、义卖、义诊等社会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4)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筹物。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公益事业;开展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等项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 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为在紫阳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紫阳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慈善活动。
  第十条 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上开办相应的专栏节目,发布有关急需救助的消息,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十二条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团体(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登记,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加入本会的,在自愿申请登记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也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以单位法人身份入会的团体会员及担任的理事、常务理事等职务,在其离任后可作为个人会员,其团体会员资格及理事、常务理事等职务由继任其职务的法人担任。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为社会开展劝善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 按照本会的宗旨,自觉参与慈善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以自愿申请退会,本会也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1)理事会决定召开;(2)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联合提议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选举和罢免理事;(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的职权:(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审议财务计划及其它议案;(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理事会决议;(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3)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顾问、特邀理事、荣誉理事、慈善专员称号;(5)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6)提出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7)筹备召开理事会;(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协会各办事机构(部、办)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依法科学决策。
  会长办公会职权:(1)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2)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3)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各办事机构、慈善工作站及慈善联络组负责人、慈善大使的任免事项;(4)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2)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资金募集部、项目管理部、对外合作部、社会宣传部等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少量有较强的事业心、具有奉献精神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慈善事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立“紫阳县慈善协会创始基金”。
  第二十五条 其他经费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3)举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4)举办义演、义卖、义诊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方式和原则:
  (1)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2)对定向捐赠,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指定的慈善救助项目。
  (3)对捐款1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4)对捐款数额较大的,可通过网络、报刊制作专题片等形式进行宣传。
  (5)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7)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凡属重要开支,都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8)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向专项基金捐赠者报告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紫阳县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停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申请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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